通知公告
    湖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困难救助办法(暂行)
    2017-11-27 00:00   bat365在线平台

    第一条 为更好地帮助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全总、省总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救助对象
    1.低保户:连续 6 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即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为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 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 =当地低保标准”。
    3.意外致困户: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即“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 倍(含)以内的家庭,(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 ﹤ 家庭总人口 =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 3 倍,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财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 ﹤ 家庭总人口 =当地低保标准”。
    4.困难农民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加入工会组织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务农且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民不再重复纳入。
    第三条 困难救助方式
    (一) 生活救助;
    (二) 医疗救助;
    (三) 助学救助。
    第四条 生活救助条件
    申请生活救助的职工,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等;
    (二)民政部门、居住地街道或社区提供的遭遇意外灾害和生活困难证明;
    (三)意外灾害损失情况证明(火灾、被盗需出具公安部门提供的财产损失情况说明)。
    第五条 医疗救助条件
    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脑血栓瘫痪、
    精神病等)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就医困难的;
    (二) 已参加医疗保险但实际发生大额自费项目的;(三) 未参加医疗保险且实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
    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申报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二)医疗诊断书、住院结算书、住院发票等。
    第六条 助学救助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子女上学,均可申请助学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家
    庭成员患大病、残疾等特殊困难的;
    (二)低保职工家庭中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四)在城市上学的困难农民工子女。
    申请助学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困难职工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
    (二)学生准考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第七条 困难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经审核符合困难职工条件者,给予500-2000 元的生活救助。
    (二)医疗救助。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 1000-3000 元的医疗救助。对于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别困难职工,经省总分管领导审定,可给予 3000-10000 元的医疗救助。
    (三)助学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大学新生一次性补助 3000-5000 元。
    第八条 困难救助程序
    (一)申请。困难职工办理困难救助应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标明相关类别,将《困难救助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表和相关资料、证明材料及银行卡复印件等提交基层工会。(符合大病(灾)救助和金秋助学条件的困难职工请按照职工大病(灾)致贫致困特别救助管理办法、金秋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二)初审。基层工会组织应组织 2 名工作人员(其中应有 1 名单位人事或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困难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基层工会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料,如认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有异议的,应要求申请者进行必要的补充,申请者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符合条件但未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申请者,应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系统。然后向基层工会所在的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或省产业工会申报。
    (三)复核。基层工会所在的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或省产业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救助资料进行复核,对照政策规定核实其合规性。然后将资料向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呈报。
    (四)审定。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救助资料,审查资料完整性及规范性,按制度规定拟定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然后报中心分管负责人核查。中心负责人将救助方案呈送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审定。
    (五)公示。中心将省总工会分管领导审定的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在中心公示栏和湖南工会网公示 7 天。
    (六)中心工作人员在公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卡将救助金额转账给审批合格的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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