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湖南省《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学助〔201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名额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二、三年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工作部)、财务处、纪律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及奖学金发放情况,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主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我校实际情况,下达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名单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奖学金发放给研究生本人,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照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学校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八条 根据文件规定,诚实守信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学生,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期间不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学术、文体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