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根据《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手册》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学生资助专干、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实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奖、助、贷、补、减”五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2.育人为本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贫困生认定
1、本方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体学生。
2、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工作。
(2)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全体班委会为委员以及5名非贫困生代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5、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应参照我省行政区内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校制定的严格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贫困证明》和《湖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家庭联系人所在单位;乡、镇(含)或街道民政部门;市或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2)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贫困证明》和《湖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省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
(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学院公示栏、各班级QQ群里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并整理好的《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贫困证明》和《湖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依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8、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应主动并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第一节 助学贷款的申请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籍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道德品质优良,无违法乱纪,违反校规校级,受刑事处罚或学校违纪处分(警告以上);
3、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承担在校期间所需费用;
4、学习刻苦、诚实守信、生活勤俭节约,无课程不及格;
5、严格遵守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学校、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联系方式和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父母或直系亲属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7、符合学校、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助学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1、借款学生须按要求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统一格式);
2、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统一格式);
4、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家长承诺书;
6、上学年成绩表,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第三节 其它事项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手册》和校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手册》中《湖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和校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手册》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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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